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和《国际关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关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我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共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六)评议学校各部门工作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专题调研、座谈、听证、协商等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公布。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通过。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处(部)等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党外教师、青年教师和女教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各部门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名额为本部门教职工的20%。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备案。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经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由学校工会承担,具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执行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执行委员会产生办法
1.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为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会议主席团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学校党委审查;
3.执行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确认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选举;
4.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
1.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届内年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活动;
2.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
3.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4.听取各代表组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5.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6.承担学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7.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2.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3.需经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执行委员会成员;
4.执行委员会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执行委员会成员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设立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委员会、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等若干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产生办法
1.执行委员会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学校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各部门分会主席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5.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
6.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代表组。根据各单位代表人数可独立建立代表组,也可联合建立代表组。代表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
(一)代表组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议,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 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代表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主要任务是:
1. 及时在本单位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2.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征集代表提案;
4.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定,国际关系学院作为部属院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决定、指示而必须执行的重要教育办学任务,以及此类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等,不列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