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国关党发【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院改革、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院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院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建设,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五条 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教职工的密切联系,为教职工服务,依靠教职工开展工会工作。
第二章 工会会员
第六条 凡我院正式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学院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院的工作、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3.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休养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二)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教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团结互助。
4.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5.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院工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院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会员代表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检查和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二)建设“教职工之家”并指导二级“教职工之家”建设。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营造以人为本、尊师重教、民主办学、依法治院的良好内部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建功立业。努力把我院工会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作用明显、深受广大教职工拥护和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三)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工会工作,处理院工会日常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需求,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结合学院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深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建立和完善与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协商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院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围绕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主人翁作用。
(七)协助和督促学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八)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九)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十)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会费和工会财产。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九至十一人,工会委员会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按照学院、各部门分别设置院工会、部门分工会二级组织。
各部门以学院(系)、处(部)为单位设置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成员由本部门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院工会双重领导,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分工会委员会由一至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一个委员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分设系的二级学院可按系设立工会小组,受部门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三人,设主任一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任期为五年。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宣传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文体活动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工会委员中产生)。各委员会的职责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监督学院有关教职工工作规定执行情况和生活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院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下设的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五章 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届内必要时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院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主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院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院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部门分会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院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院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十)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生活、文体、女工、财务等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会员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院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院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院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二)代表教职工参加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学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与组织工作,贯彻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领导和协调院工会副主席、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
(五)代表院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分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均由本部门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分会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院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挥工会的各项作用。
(二)传达贯彻院工会的工作计划、任务和要求,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院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会员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会员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会组织生活会,可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会员对院工会和本部门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换届选举时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
(六)按时收取工会会费,合理合规使用好工会会费。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十九条 工会(专兼职)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院规院纪和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热爱工会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做学习创新型的工会干部。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院工会委员和部门工会选举时,均应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部门分工会委员、主席空缺时,由该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充分讨论酝酿后,提交部门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工会审批。
(三)院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出现空缺时,由院党委和院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讨论酝酿,由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际关系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