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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点击数量:

国际关系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7月5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校内民主建设,调动和发挥全校教职工参与校内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国际关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成员2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教代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公布、归档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建议承办单位,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

(三)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受理和落实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集体)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四)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第五条 提案应由案名、案由、案据和具体建议措施组成,须一事一案。

第六条 提案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教学改革与管理、学生教育与管理、科研创新、后勤管理与服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建设以及事关我校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等事项。

第七条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并由3

(含)以上代表附议;提案还可以教代会代表组的名义集体提出,须有代表组组长签名,注明集体提案。提出提案的教代会代表(集体)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八条 提案时间一般在每年教代会召开前1—2个月启动、教代会召开前1周截止。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和网络形式发布通知集中征集。教代会休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提案。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对提案人(集体)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获得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团事务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问题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五)纯属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其它不适合立案的。

第十条 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告知提案人(集体),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集体)作为共同提案人(集体)。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提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案建议,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按照“交办、承办、督办、答复、结案”等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主管校领导审阅,并送交有关单位、部门承办。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别情况复杂、30个工作日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做出解释说明。对正在落实的提案,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就其原因做出解释说明。

(三)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集体)进行答复。承办单位要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报送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结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转交主提案人(集体),并将提案人(集体)对处理或答复意见的反馈意见反映给承办单位,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站上公布。如提案人(集体)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四条 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及时向教代会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提案办结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将提案及有关办理材料等按照提案编号进行归档,交教代会办公室保存期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5日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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